本文
申请窗口 |
申请期限 |
必要资料 |
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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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的区政府市民科、办事处 |
到迁出为止 |
委任状 [PDFファイル/85KB](代理人时) 居留卡(在留カー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特別永住者証明書) 后期高龄者医疗被保险者证(後期高齢者医療被保険者証)(仅限加入者) 印章登记证(仅限持有者) 护理保险被保险者证(介護保険被保険者証)(仅限持有者) 到窗口办理者的身份确认资料(居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驾驶执照、护照、健康保险证等) |
本人、户主或代理人 |
※ 如果在迁出前未能申报,请在迁出后及时申报。
从迁移事实发生之日的第二天起,14天内不申报的情况下,可能处以5万日元以下的过失罚款。
关于未向广岛市的区政府市民科或办事处提交迁出申报表就迁出时的申报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给区政府或办事处寄信的方式申报。将根据该信件寄去迁出证明书。申报时、请下载“迁出申报表(寄信申请专用) [PDFファイル/101KB]”利用。而且、请务必要附上回信用信封(记载了地址、姓名并粘贴了邮票)。
关于迁出者持有个人编号卡或居民基本台账卡的情况
已获得个人编号卡或居民基本台账卡的人员,如果事先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迁出登记的话,迁入时只需要携带个人编号卡或居民基本台账卡就可以到窗口办理迁入手续。
※ 居民基本台账卡的发行已在2015年12月结束,但是在居民基本台账卡在有效期限之前仍然可以使用。
关于居民基本台账卡的继续使用,请在进行迁入登记时到窗口办理手续。详细内容,请浏览《迁入迁出时住民票手续的特例》。
区政府市民科、办事处